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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彩云 王女士1997年购买的1.2万元国债凭证丢了,其儿子陈先生前去证券公司挂失时,被告知国债已被取走,而且证券公司无法完整提供取走人的签字等凭证。昨天下午,接到陈先生投诉后,记者赶到环山路这家证券公司。 据证券公司孙经理介绍,提取国债应该持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帐户卡和国债凭证第一联。该笔国债已于1999年4月被取走。接到陈先生挂失通知后,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连夜查找当时取走国债的凭证,但只找到帐户卡,作为关键证据的国债凭证第一联无法找到。孙经理承认公司以前的财务管理存在一定欠缺的地方,但对于陈先生的赔偿要求,公司无法满足。 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曹洪涛律师认为,证券公司应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当时这笔国债是合理合法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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