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发展15年来,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由额度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保荐制三个阶段的演变。
最早是采用股票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并在此限额内各地方和部委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证监会获得批准。1993年、1994年、1996年和1997年四年的发行额度分别是50亿元、55亿元、150亿元和300亿元人民币。
1996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审批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场发展初期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将推荐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额度分配分散、包装现象严重;有些企业由于额度不够,采取部分改制,一个分厂、甚至一个车间改制成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严重,公司独立性差,有些公司甚至成为大股东的“圈钱”工具。
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证券法》,确定了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因此1998年以后国家就没有确定发行额度了。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开始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从政府选择企业,改为由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推荐企业上市,取消了发行额度和指标。发行人必须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负有尽职调查的责任。
2004年2月1我国日开始实行保荐制,负责推荐的证券公司还负有保荐责任;由以市场专业人士组成的发审委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证监会进行核准;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投资风险自担。核准制实施以来,市场约束增强,行政干预逐渐退出。尤其是公开发行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赋予了发行人和市场对股票发行的决定权,为股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创造了条件。但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对保荐制的市场化产生了极大的制约。
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状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格局正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两类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的新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5月8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是监管层对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事宜作出的公开正面回应,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了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已正式向市场化方向迈进。其一大突出特点是强化了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机制和投资者约束机制,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有利于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